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冯兆朋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5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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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民终5776号案件名称
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冯兆朋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冯兆朋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3民终5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西一路北段。经营者:王作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薄阳,男,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兆朋,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上诉人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因与被上诉人冯兆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7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上诉请求:1.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2020年8月8日,上诉人承揽了被上诉人橱柜及厨房套餐定作业务后,就将上述订单提交给厂家,厂家对上述橱柜及厨房套餐均予以制作,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橱柜的定作及安装工作,同时厂家在制作橱柜的同时,对厨房套餐一并制作。2020年11月26日,厂家已将定作的厨房发货至莒南,上诉人多次要求去被上诉人家中安装,均遭拒绝。但是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厨房套餐的定作,仅仅是因被上诉人拒绝安装而未完成安装。2、上诉人从未收到过被上诉人书面及口头的解除定作合同的通知,也并未在2020年10月6日,通知上诉人取消厨房套餐的定作。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定作人解除权仅存续于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如果承揽人已按约定完成工作,除承揽人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外,定作人必须接受工作成果,而不得再任意解约。被上诉人通过上诉人定作的是其住房的厨房套餐,属于特定物而并非种类物,2020年8月8日双方签订承揽合同后,上诉人即将订单发送至厂家进行了制作,该厨房套餐如果不用于被上诉人的厨房,就属于普通木板,对其他任何人没有利用价值。上诉人已经收到了厂家的被上诉人定作的厨房套餐,仅仅是因被上诉人拒绝安装而没有进行安装,应当认定上诉人完成了工作成果。因此,被上诉人必须接受该工作成果,不得任意解除。冯兆朋辩称,首先对上诉状中理由一,2020年8月8日的合同是为橱柜的合同,并不是厨房的合同。厨房的合同应为9月27日签订,当时双方并未对设计图纸进行确认,我本人也未签字,签订厨房订货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店里当时的优惠活动,让我先把订货的款项转给他们,并未对设计图纸等问题确认,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对于理由二,在橱柜安装的当天,我就已经通知上诉人对厨房的合同进行解除,上诉人方告知对衣柜不满意的地方,可以修复或者申请进行补偿。我又通过电话、微信等途径告知把厨房的钱退回,而且通过莒南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理,莒南县市场监管局可以证明。冯兆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定制柜橱违约金3858元;2.要求被告返还定制厨房套餐费用9300元;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冯兆朋增加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厨房套餐订购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8日,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承揽冯兆朋橱柜及厨房套餐的定作业务。为此,双方签订订货合同二份。橱柜订货合同其中主要约定:定制橱柜,巴西2,数量18.35平方米,金额为26800元;厨房套餐订货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产品型号为巴西Ⅱ,品名为5999套餐,金额为93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收取冯兆朋橱柜定作款12860元、厨房定作款9300元。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现已为冯兆朋完成了橱柜的定作及安装工作。2020年10月6日,冯兆朋通知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取消厨房套餐的定作。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至今未完成厨房套餐的定作及安装工作。一审法院认为,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承揽冯兆朋厨房套餐的定作及安装,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冯兆朋作为定作人依法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冯兆朋现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厨房套餐定作合同及由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返还厨房套餐定作款93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冯兆朋另要求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支付定作橱柜违约金3858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存在违约事实及双方存在该违约金的合同约定,故对冯兆朋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解除冯兆朋与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所签订的厨房套餐订货合同;二、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冯兆朋厨房套餐定作款9300元;三、驳回冯兆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冯兆朋负担39元,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负担2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提交证据两份,第一个合同可以证明是8月8日签订单,有定制的实际平方数,以及厨房的实际尺寸、赠品及实际价格;第二个是冯兆朋于10月7日还在继续通知我们厨房要怎么更改,但一审的民事判决书里边认定冯兆朋在10月6日通知我们取消订做。冯兆朋质证称,对于证据一合同没有异议,上诉人与我一共签署了三份订货合同,8月8日的订货合同当时是作为一个预估价格,然后来进行报的,他这个合同是到家中量完尺寸之后大体估算的,我让他出一个价格表。然后厨房并未打算在上诉人家制作,后来签署了另外一份订货合同,金额为1万余元。然后,在我去店里询问衣柜什么时候能安装的时候,上诉人称还有几天就可以,然后店里正好有活动,先把厨房的钱交上,交完之后又给我签的订货合同,但是当时未对尺寸、颜色等设计图纸进行确认,因为当时我还没确定用不用她家的厨房,后来取消厨房的原因也是基于衣柜制作的太差劲,故要求退回厨房的款项。对于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于10月7日给上诉人协商厨房的问题,是基于10月6日我告知上诉人取消厨房合同,然后上诉人给我的答复是可以退还衣柜的部分款项,让我继续在她家订做厨房,后来告知老板不同意退还衣柜的款项,我又继续通知上诉人退款。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承揽冯兆朋橱柜及厨房套餐的定作业务,双方当事人系加工承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定作人冯兆朋于2020年10月6日通知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解除双方厨房套餐的定作。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上诉主张厨房套餐已经制作完毕,不应当解除,但其仅提供厨房套餐运送至莒南县的时间,该时间发生在通知解除合同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解除定作关系前该厨房套餐已经制作完成,故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厨房套餐定作合同,依据充分,并无不当。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上诉主张冯兆朋解除厨房定作合同应当赔偿损失,但未举证证明,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莒南县玖林源家俱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树东审 判 员 李大军审 判 员 杨敬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高 同书 记 员 李晴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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