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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靓源顺汽车租赁中心、刘春奥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8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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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8157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靓源顺汽车租赁中心、刘春奥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靓源顺汽车租赁中心;刘春奥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81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靓源顺汽车租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街胜利里17-3-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067WA60W。经营者:张亮,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刘春奥,男,199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靓源顺汽车租赁中心与刘春奥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刘春奥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25号之前给付申请人3000元,在2024年10月25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因本案还款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6民初319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秀丰审判员  于康康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杭 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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