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波、邓长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2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225号案件名称
余波、邓长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余波;邓长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余波,男,1976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兵,四川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长菊,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波与被执行人邓长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委托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安岳县人民法院查询后反馈被执行人在当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有银行存款26378元,已进行扣划,缴纳执行费567元,余款2581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债权、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44,458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25,811元,被执行人邓长菊尚欠申请执行人余波18647元及利息。执行费567元已缴纳。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核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军审 判 员 羊 虎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秦 杨书 记 员 张 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秋高、李跃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民终1682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莫宏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386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