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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鸡场坪乡鸿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路涛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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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807号
  • 案件名称

    盘州市鸡场坪乡鸿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路涛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盘州市鸡场坪乡鸿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路涛涛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807号原告:盘州市鸡场坪乡鸿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镇新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22MA6FXR8D2M。经营者:杨正玉,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应浅,贵州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1017610。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云,贵州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307869。被告:路涛涛(路涛),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盘州市鸡场坪乡鸿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路涛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盘州市鸡场坪乡鸿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路涛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盘州市鸡场坪乡鸿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州市鸡场坪乡鸿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路涛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盘州市鸡场坪乡鸿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璟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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