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沛、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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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927号案件名称
王沛、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沛;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927号原告:王沛,女,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恒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苑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兆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沛与被告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沛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沛负担。审判员 张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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