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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沛、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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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927号
  • 案件名称

    王沛、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沛;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恒誉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927号原告:王沛,女,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恒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苑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兆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沛与被告新沂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沛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沛负担。审判员  张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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