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健、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402民初4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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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402民初4035号案件名称
岳健、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岳健;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402民初4035号原告:岳健,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特别授权),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92T。法定代理人:向阳。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39313X。法定代表人:邓勉明。原告岳健与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岳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402民初4035号原告:岳健,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特别授权),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92T。法定代理人:向阳。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39313X。法定代表人:邓勉明。原告岳健与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岳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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