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海钢机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0481破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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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81破27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京海钢机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苏京海钢机有限公司管理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81破27号之一申请人:江苏京海钢机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6月29日,本院根据江苏京海钢机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京海钢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江苏京海钢机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财产。管理人已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为30804108.09元,据此编制的债权表已经全体债权人核查,全体债权人一致表示对该债权表无异议,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苏0481破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该无争议债权表。另,截至2021年8月25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668.71元。管理人认为,江苏京海钢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甚至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江苏京海钢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江苏京海钢机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宣告破产的条件。同时,江苏京海钢机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江苏京海钢机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江苏京海钢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云 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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