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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海、韩立冬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26民初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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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2526民初1039号
  • 案件名称

    李英海、韩立冬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英海;韩立冬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26民初1039号原告:李英海,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韩立冬,男,1976年10月13日,汉族,住址:。原告李英海与被告韩立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英海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英海撤回对被告韩立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75元由原告李英海承担。审 判 长  谷海云-2-人民陪审员  高 娃人民陪审员  霍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乌日图-3-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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