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海、韩立冬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26民初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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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526民初1039号案件名称
李英海、韩立冬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英海;韩立冬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26民初1039号原告:李英海,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韩立冬,男,1976年10月13日,汉族,住址:。原告李英海与被告韩立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英海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英海撤回对被告韩立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75元由原告李英海承担。审 判 长 谷海云-2-人民陪审员 高 娃人民陪审员 霍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乌日图-3-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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