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进、代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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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152号案件名称
江进、代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江进;代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江进,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代龙,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本院立案执行江进申请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进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琦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江进,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代龙,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本院立案执行江进申请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进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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