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91民初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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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91民初1411号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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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91民初1411号原告: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许家庄村振宏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田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占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东马道2号。法定代表人:罗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丽,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闫昊昀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赵红月书 记 员 王佳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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