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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四平与刘磊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2021)湘06民辖终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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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辖终87号
  • 案件名称

    陈四平与刘磊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四平;刘磊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四平,男,1977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磊,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上诉人陈四平因与被上诉人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1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四平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由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双方争议的标的是给付上诉人货款(即货币),上诉人是接受货币一方,上诉人到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144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陈四平的诉请及提供的基本证据,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刘磊支付货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上诉人陈四平,其住所地湘阴县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144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湘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陈玉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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