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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俊善、刘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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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378号
  • 案件名称

    欧俊善、刘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欧俊善;刘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欧俊善,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建,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欧俊善与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21年4月19日做出的(2021)湘122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俊善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刘建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欧俊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从2021年8月3日起至终结本次程序结案前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刘建名下无银行存款、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车辆等财产,此外被执行人也无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刘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2021年9月8日,本院对依法被执行人刘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4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欧俊善当面约谈,告知本案具体执行情况,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穷尽所有财产查控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综合以上情况,被执行人刘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故可视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小军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潘和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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