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熊正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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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757号案件名称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熊正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熊正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757号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YTNC97,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城印象13栋201房。法定代表人:王祖华,系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东海、赵蝶,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熊正英,女,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正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正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毛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757号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2MA6DYTNC97。被告:熊正英,女,1975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对坡镇大堡村田坝组70组,居民身份证5224281975××××××××。诉讼代理人:赵蝶,。。本院在审理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正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毛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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