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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4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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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46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上海优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上海优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466号之二原告:上海优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刘丹,执行董事。被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佳峻。原告上海优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沪0113民初21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69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该案撤诉结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苏光华书记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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