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德全、铁淑琴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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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30号案件名称
穆德全、铁淑琴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穆德全;铁淑琴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3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穆德全,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铁淑琴,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穆德全与被申请人铁淑琴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87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穆德全名下价值1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韩仲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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