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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德全、铁淑琴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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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30号
  • 案件名称

    穆德全、铁淑琴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穆德全;铁淑琴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3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穆德全,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铁淑琴,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穆德全与被申请人铁淑琴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87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穆德全名下价值1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韩仲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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