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钦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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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1236号案件名称
杨某、钦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某;钦某;冯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1236号原告:杨某,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31100155。被告:钦某1,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冯某,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钦某2,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告杨某与被告钦某1、冯某、钦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计1108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周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子琴书 记 员 向清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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