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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某1等上官某、文某2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8执恢1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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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执恢1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某1等上官某、文某2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某1;上官某;文某2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8执恢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豹,系该公司董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现住夏县。被执行人:文某1,现住夏县。被执行人:上官某,现住夏县。被执行人:文某2,现住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某1、上官某、文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文某1、上官某、文某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文某1、上官某即归还申请人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95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按月利率10.15‰计算;逾期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被执行人文某2对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31元及本案执行费13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文某1、上官某、文某2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文某1、上官某、文某2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杰审判员  程 亮审判员  李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 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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