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蓉、陈伟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23执保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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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保300号案件名称
张世蓉、陈伟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世蓉;陈伟;陈静;四川泽达地产有限公司;四川泽达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威迪森酒店有限公司;四川汉悦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23执保300号申请人张世蓉与被申请人陈伟、陈静、四川泽达地产有限公司、四川泽达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威迪森酒店有限公司、四川汉悦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29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被申请人陈伟、陈静、四川泽达地产有限公司、四川威迪森酒店有限公司、四川汉悦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3500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132932.00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7日;二、查封了申请人张世蓉张名下位于邻水县门市、23号门市,位于邻水县门市,查封期限至2024年9月22日。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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