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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鑫铭、卢雨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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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814号
  • 案件名称

    赵鑫铭、卢雨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赵鑫铭;卢雨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赵鑫铭,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卢雨枫,男,199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执行赵鑫铭与卢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682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雨枫银行存款22,76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秦 椒书 记 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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