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鑫铭、卢雨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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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814号案件名称
赵鑫铭、卢雨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鑫铭;卢雨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赵鑫铭,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卢雨枫,男,199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执行赵鑫铭与卢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682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雨枫银行存款22,76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秦 椒书 记 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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