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立、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45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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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045号案件名称
罗立、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45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罗立;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旬阳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52。法定代表人:邵义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卓,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立,男,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陕0928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罗立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4731.55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划拨银行存款10813.00元,未发现其有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人执行人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10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王 先 兵审 判 员 曹 拓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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