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赵建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109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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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1099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赵建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赵建波;姜凤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10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住东宁市。负责人:崔健,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木平,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东宁市。被执行人:赵建波,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姜凤英,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建波、姜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7日以(2021)黑1086执109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建波、姜凤英银行存款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户。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21)黑1086执109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赵建波、姜凤英银行存款账户7000元的冻结;二、解除(2021)黑1086执109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赵建波、姜凤英在财付通支付账户网络资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鑫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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