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鑫钢材、段开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502执2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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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502执214号之一案件名称
志鑫钢材、段开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乃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志鑫钢材;段开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藏0502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志鑫钢材,经营者王志祥,男,1994年6月7日出生,回族,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 被执行人:段开明,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藏山南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志鑫钢材与被执行人段开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段开明在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段开明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35.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普布卓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措姆卓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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