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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鑫钢材、段开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502执2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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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502执2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志鑫钢材、段开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乃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志鑫钢材;段开明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藏0502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志鑫钢材,经营者王志祥,男,1994年6月7日出生,回族,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              被执行人:段开明,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藏山南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志鑫钢材与被执行人段开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段开明在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段开明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35.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普布卓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措姆卓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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