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王和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3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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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3167号案件名称
周强、王和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周强;王和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521执3167号周**、王和军:周**申请执行王和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劳务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和军已自动履行1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的其他债权。至此,申请执行人周**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521民初5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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