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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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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773号
  • 案件名称

    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773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双合社区白虎街。法定代表人:马海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木山开发区夫夷警苑6栋301号。法定代表人:马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283500元及资金占用费9828元,案件受理费2918元;执行费4343.5元。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9月22日共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证券等财产。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英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有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该案应当要执行的标的300589.5元,尚未执行到位。目前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邵阳牧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玲审判员  唐超林审判员  李晚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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