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华、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85执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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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85执223号案件名称
王景华、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根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景华;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85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华,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满归单位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满归镇。被执行人: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满归镇。法定代表人:付占东,经理。关于王景华申请执行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7民终1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返还3954.9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及执行费5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无银行存款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房产、股权登记,未生产经营。查封被执行人根河市满归华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大库内(雪糕棒库)有2783箱及4451编织袋雪糕棒,承诺出售雪糕棒给付案件款。于2021年7月28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尚有3969.92元债权未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国山审判员 陈伟平审判员 马世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藏松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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