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茂森、任鹏飞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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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512号案件名称
杨茂森、任鹏飞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茂森;任鹏飞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杨茂森,男性,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任鹏飞,男性,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杨茂森与任鹏飞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石审判员 董诗旗审判员 侯晓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梦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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