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德喜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9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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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93号之五案件名称
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德喜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德喜;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德才;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大连煜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刘峻玮;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徐世丽;刘德仁;韩维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9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街道红光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42956。法定代表人:肖林栋,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德喜,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山南头屯,组织机构代码:76444232-7。法定代表人:刘德才,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德才,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暖水村小王沟屯,组织机构代码:55496464-5。法定代表人:周洪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岭前委,组织机构代码:55980947-6。法定代表人:刘德仁,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煜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暖水村。法定代表人:许洪秋,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峻玮,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跃进委。经营者:徐世丽。被执行人:徐世丽,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德仁,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韩维科,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德才、徐世丽、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于德喜、大连煜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刘峻玮、刘德仁、韩维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83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息3474594.84元及其他债务利息、诉讼费34800元、申请执行费3749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公积金。已查封被执行人徐世丽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岭前委的房屋(房产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建筑面积为52.85平方米);已查封被执行人徐世丽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岭前委的房屋(房产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建筑面积为112.72平方米);已查封被执行人徐世丽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岭前委的房屋(房产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建筑面积为125.68平方米);已查封被执行人徐世丽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岭前委的房屋(房产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建筑面积为178.57平方米);已查封被执行人徐世丽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岭前委的房屋(房产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建筑面积为48.88平方米);已查封被执行人徐世丽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岭前委的房屋(房产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建筑面积为265.02平方米);已查封被执行人徐世丽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岭前委的房屋(房产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建筑面积为174.85平方米);已查封被执行人徐世丽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岭前委的房屋(房产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建筑面积为252.26平方米);已查封被执行人徐世丽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岭前委的房屋(房产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建筑面积为127.14平方米);已查封被执行人徐世丽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岭前委的房屋(房产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建筑面积为25.55平方米);已查封被执行人徐世丽所有的位于庄河市××街道老庙岭坡下的土地(土地证号:庄国用(2003)字第02081号、使用权面积为4631.7平方米);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德才所有的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暖水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庄国用(2008)第03102号、使用权面积为1400.53平方米);已查封被执行人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所有的位于庄河市××街道新华路的土地(土地证号:庄国用(2011)第03186号、使用权面积为16938.74平方米),上述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再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维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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