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瞿昊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1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14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瞿昊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瞿昊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负责人:吴曙华,银行行长。被执行人瞿昊,男,1993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瞿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9月3日,本院送达被执行人瞿昊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21年9月23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在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当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截至2020年12月25日欠款本金39992.78元、利息2544.5元、费用4314.58元、案件受理费486元、执行费499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宏华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周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 陶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