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华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恢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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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恢455号案件名称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华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华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华。被执行人高密市华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宝。石建宝。郑秀华。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山。张金山。荆凤恩。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丕强。李丕强。李玉凤。本院在执行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华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石建宝、郑秀华、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张金山、荆凤恩、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丕强、李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 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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