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9056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9056号之二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某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9056号之二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龙炼。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戬,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廖宏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女,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湘0102民初9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6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905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铁某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惠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长初、龚喜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302号之一 下一篇 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汇鹏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4民终2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