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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棣木业江苏有限公司、闵金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1民初4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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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81民初4788号
  • 案件名称

    雅棣木业江苏有限公司、闵金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雅棣木业江苏有限公司;闵金英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1民初4788号原告:雅棣木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唐洋镇心红机械创业园B区28号。法定代表人:张卫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堂国,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金英,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雅棣木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闵金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雅棣木业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棣木业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棣木业江苏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雅棣木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为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潘佳文书 记 员 刘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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