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孙鹏敏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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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002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孙鹏敏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孙鹏敏;吴忠市银军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许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晁建国;济宁合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00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西安绿地中心A座19-21层.被告:孙鹏敏,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生。被告:吴忠市银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银平公路与古城四号路交汇处金帝商贸城3号楼116室。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0号宁夏马斯特国际商务中心办公楼16层。被告:许宁,男,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东段。被告:晁建国,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生。被告:济宁合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纸坊镇阎村东机场路88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东路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孙鹏敏、吴忠市银军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许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晁建国、济宁合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阿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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