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涛与重庆兰亭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涵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352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3524号之一案件名称
曾涛与重庆兰亭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涵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曾涛;重庆兰亭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涵;罗雪晴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3524号之一 原告:曾涛,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捷,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兰亭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PW6920。法定代表人:吴燕,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黄涵,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罗雪晴,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涛与被告重庆兰亭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涵、罗雪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原告七日内到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期满后,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7.7元,由原告曾涛负担。 审 判 长 王浚吉审 判 员 张成勇审 判 员 周 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琦-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秀成、苏爱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1127民初1837号 下一篇 杨理芬、杨金香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陕0331民特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