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理芬、杨金香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陕0331民特3号

由太白县人民法院,2021/9/29 0:00:00在太白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生效的杨理芬;杨金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331民特3号
  • 案件名称

    杨理芬、杨金香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杨理芬;杨金香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31民特3号   申请人:杨金香,女,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锋,太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理芬,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金香、杨理芬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30日经太白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理芬应支付杨金香工资85500元、利息20520元,共计106020元;二、以上款项首先从太白县人民法院扣留杨理芬的40万元中按比例发放给杨金香,其余部分从太白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杨理芬申请执行朱维刚、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款中优先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金香、杨理芬于2021年9月1日经太白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邱晓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廉文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