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文、柯丽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02民初1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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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02民初1775号案件名称
梁志文、柯丽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湛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梁志文;柯丽欣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02民初1775号原告:梁志文,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柯丽欣,女,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原告梁志文与被告柯丽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志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志文负担。审 判 长 黄龙飞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李卫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孔祥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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