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旺、周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02执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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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02执633号案件名称
赵兴旺、周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廊坊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兴旺;周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0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赵兴旺,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次区。委托代理人:赵淑珍,系赵兴旺姐姐。被执行人:周伟,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赵兴旺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2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6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2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未查找到财产。二、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督促履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三、2021年7月7日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未发现财产线索。四、2021年7月23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询,未发现财产线索。五、2021年8月16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财产线索。六、2021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七、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制作终结本次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2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安 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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