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雅致家具有限公司等乌鲁木齐市致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玲、侯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5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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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586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雅致家具有限公司等乌鲁木齐市致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玲、侯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雅致家具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致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玲;侯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轩,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雅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宋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致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侯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玲,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侯刚,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雅致家具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致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玲、侯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68775.9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68775.94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25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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