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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俊、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3执恢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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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执恢172号
  • 案件名称

    韩文俊、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韩文俊;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3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韩文俊,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文俊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59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同时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房籍(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本案执行标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立民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源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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