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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斌、洪肖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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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514号
  • 案件名称

    丁海斌、洪肖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缙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丁海斌;洪肖超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14号 原告:丁海斌,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洪肖超,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丁海斌与被告洪肖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丁海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海斌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海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丁海斌负担。 审判员沈爱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丁雅秀 代书记员张志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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