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斌、洪肖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514号案件名称
丁海斌、洪肖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丁海斌;洪肖超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14号 原告:丁海斌,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洪肖超,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丁海斌与被告洪肖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丁海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海斌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海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丁海斌负担。 审判员沈爱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丁雅秀 代书记员张志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述军、永昌业诚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194号 下一篇 韩文俊、吉林省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3执恢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