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奇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90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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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9067号之一案件名称
天津奇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天津奇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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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9067号之一原告:天津奇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云鼎花园1-25。法定代表人:倪春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第,女,该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0层1-12轴。法定代表人:徐凯宏,董事长。原告天津奇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奇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奇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0元、保全费1,440元,合计3,430元由天津奇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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