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龙、马桂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891民初17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1710号案件名称
陈俊龙、马桂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俊龙;马桂生;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891民初1710号原告:陈俊龙,男,1963年7月2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如,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桂生,男,195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QFUU66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788号内1栋三层308。法定代表人:吴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晨,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俊龙与被告马桂生、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如、被告马桂生及被告途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工资147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马桂生给付拖欠工资款147100元,被告途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承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仓库10号库工程期间,马桂生于2018年8月20日招用原告担任施工员工作,约定月工资9000元,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149600元,被告付过2500元,余147100元未付,因途润公司与马桂生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故理应对马桂生欠付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马桂生辩称,案涉工程先由佛力公司给其承建的,后来佛力公司资金不到位,发包方让其重新找一家,其遂找了途润公司,由途润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其挂靠途润公司,后来因为资金问题,工程就停下来了,其遂与发包方结算,后来发包方钱付给了途润公司,付了50万元,还有60万元尚有支付给途润公司。2017年左右,佛力公司还在工地时,其就将原告招到工地上了,途润公司是2018年10月承包案涉工程,其与途润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其自负盈亏,但未明确其是否可以对外招人,原告和被告途润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其与原告对账确认欠原告147100元,并加盖了途润公司的资料专用章。被告途润公司辩称,途润公司与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劳务合同,没有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工作,对原告与被告马桂生之间劳务关系也不知情。原告系马桂生2018年初招至案涉项目从事劳务工作,途润公司2018年10月才承包案涉项目,马桂生行为与途润公司无关。被告途润公司没有授权马桂生代表公司对案涉项目招聘劳务工,马桂生个人也向途润公司承诺,其招聘的员工工资等全部由其个人承担,与途润公司无关;工资表及欠条系原告与马桂生个人之间进行的结算,所盖资料专用章章印不是途润公司的公章或财务章,且该资料专用章已明确不得用于结算、担保、对账、背书等;发包方没有将原告诉争的劳务费用支付给途润公司,根据马桂生个人承诺,应由马桂生向原告承担给付义务。因此,原告主张途润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俊龙系被告马桂生招到保税区10号仓库工地工作。2017年5月8日,被告马桂生(乙方)与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对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智慧物流园保税区10#楼等4幢工程进行施工,乙方向甲方上交总价6%的合作费用。2017年12月18日,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淮安综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智慧物流园四幢仓库承包给承包人施工。2018年,因上述合同未能实际全部履行,被告马桂生与被告途润公司签订分包协议,承包淮安经济开发区综保区10号仓库工程施工。2018年10月19日,被告途润公司(承包人)与淮安综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淮安经济开发区综保区10号仓库承包给承包人施工。2020年7月22日,被告马桂生出具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淮安保税区10#仓库下列项目部人员工资款:1、陈俊龙2018年2019年共计工资款:壹拾肆万柒仟壹佰元整计:147100……(备注:本欠条内容与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桂生已提供的淮安保税区10#仓库项目部人员2018年、2019年两份工资确认表为同一内容,不应重复计算。)欠款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桂生2020年7月22日”。被告马桂生在欠条上签名并按指纹,被告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盖章。淮安保税区10#仓库项目部人员2018年和2019年工资确认表分别载明,陈俊龙2018年薪资9000元/月、通讯费100元/月,时间2018.8.20至2019.2.1,预付生活费1500元,合计48000元,2019年薪资9000元/月、通讯费100元/月,时间2019.2.20至2020.1.20,预付生活费1000元,合计99100元,二张工资确认表上有被告马桂生签名、盖“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仓储项目资料专用章(签约、担保、对帐、借款、背书、结算均无效)”章印。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马桂生是否应支付原告陈俊龙工资11600元,被告途润公司应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马桂生将原告陈俊龙招至淮安保税区10#仓库工地提供劳务,并经结算确认欠付原告陈俊龙2018年和2019年工资合计147100元,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陈俊龙要求其支付工资1471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欠条的欠款人处虽然打印了被告途润公司名称,但该公司没有在欠条上盖章确认,二张工资确认表上虽然加盖被告途润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但该章不是被告途润公司或项目部公章,且该资料专用章已注明对帐、结算等均无效,不能证明该工资确认表经被告途润公司确认,因此,原告陈俊龙要求被告途润公司连带给付工资款116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桂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俊龙支付款项147100元;二、驳回原告陈俊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2元,由被告马桂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陈俊龙缴费账号:62×××62;马桂生缴费账号:62×××54)。审 判 长 邵爱静人民陪审员 尹 红人民陪审员 祁 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左 龙书 记 员 徐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宾、王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825民初2236号 下一篇 天津奇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906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