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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宾、王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825民初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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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25民初2236号
  • 案件名称

    张宾、王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宾;王雪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825民初2236号 原告:张宾,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宏,龙游县小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雪斌,男,199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张宾与被告王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雪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张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8日,王雪斌急需资金周转,要求张宾借款37000元,并承诺该借款时间不长,几天就归还。张宾应王雪斌之需,当即借给王雪斌现金37000元,王雪斌出具给张宾借款借据一份。几天后,张宾要求王雪斌归还借款,王雪斌于2021年2月12日归还张宾3000元,尚欠张宾34000元,后张宾因自己急需用钱向王雪斌催讨,34000元借款王雪斌至今未予归还,张宾遂诉至法院。 王雪斌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宾与王雪斌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8日,王雪斌因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张宾借款3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21年2月12日,王雪斌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4000元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宾与王雪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张宾已依约向王雪斌交付借款,王雪斌末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现张宾要求王雪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4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雪斌归还张宾借款34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王雪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陈明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江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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