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2021)湘10民申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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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申235号案件名称
朱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华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湘10民申235号申诉人朱华平:朱靖宏诉你和周乐成、宜章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1002民初430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及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一)案涉借款早已处置为韶鑫花园房地产开发的入股股金,双方就此还签订了书面协议,周乐成并未将该协议提交法院,导致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2010年5月28日周乐成与宏达公司签订韶鑫花园房地产开发挂靠协议后,成立了宏达公司韶鑫花园项目部,并备案雕刻了项目部公章,充分证实周乐成就是宏达公司授权的韶鑫花园项目开发的管理人员及代表人,故案涉借条上有项目部公章,案涉借款为宏达公司的借款,二审认定当前证据不足以证实宏达公司授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周乐成在项目部公章被收回前对韶鑫花园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均是宏达公司的授权行为,更不存在虚假诉讼的事实,故宏达公司应当承担案涉借款的偿还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朱靖宏的诉讼请求。被申诉人宏达公司、朱靖宏未发表意见。本案申诉复查期间,朱华平向本院提交了共十九组证据。证据一、朱华平身份证;证据二、周乐成身份证;证据三、2013年6月5日周乐成借朱靖宏现金借条1份;证据四、2012年9月3日,宜发改投资[2012]75号宜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宜章县韶鑫花园项目备案的通知;证据五、2011年6月22日,宜章县城乡规划局宜规地条[2011]11号关于宜章县国土储备用地韶鑫花园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证据六、(2012年7月13日)宜章县韶鑫花园项目立项请示报告1份;证据七、2012年9月15日宜章县宏达公司关于请求尽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证据八、宜章县宏达公司竞标:宜章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证据九、2014年10月31日,宜章县宏达公司周乐成: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挂牌出让成交书;证据十、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1月13日周乐成代表宜章县宏达公司上交国土费用发票一份;证据十一、2012年2月3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310222012b00216);证据十二、2012年2月3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310222014b3677);证据十三、关于韶鑫花园开发项目股东股份分配的确认证明书(2015年12月6日);证据十四、2016年6月5日朱靖宏把借给周乐成的100万元作为周乐成韶鑫花园项目投资入股,朱华平在场证明担保投资入股担保协议一份;证据十五、项目内部投资协议一份(2017年12月21日);证据十六、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2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证据十七、2010年5月28日、2011年4月26日周乐成向宜章县宏达公司交管理费3万元发票一份;证据十八、周乐成恳求朱华平担保承诺书一份(2013年6月6日);证据十九、周乐成收到朱华平转账收条证明一份(2013年6月8日)。以上十九组证据均为复印件,没有提交原件核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定,且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无关联性,不能否定朱华平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错误。本案中,朱华平在案涉借条和“承诺”均签署“在场担保人朱华平”,且朱华平在本案申诉复查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借款为朱靖宏对韶鑫花园项目的入股股金,也不能否定朱华平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故二审判决认定朱华平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另外,根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房地产开发挂靠协议》、借条、银行转账单、承诺书等证据,二审判决认为本案当前证据不足以证实周乐成向朱靖宏借款的行为经过了宏达公司的授权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你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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