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6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675号案件名称
陈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新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675号罪犯陈新,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八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湘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新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2616分。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陈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陈新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杨 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