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学刚、王宝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7执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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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7执930号案件名称
翟学刚、王宝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翟学刚;王宝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7执930号申请执行人:翟学刚,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王宝杰,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学刚与被执行人王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翟学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27执9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政伟审判员 于文平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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