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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刘伟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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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1762号
  • 案件名称

    张艳、刘伟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张艳;刘伟建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刘伟建,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张艳申请执行刘伟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22681.25元,执行费2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17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素甫米吉提审判员    吴萍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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