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刘伟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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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1762号案件名称
张艳、刘伟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张艳;刘伟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刘伟建,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张艳申请执行刘伟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22681.25元,执行费2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17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素甫米吉提审判员 吴萍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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