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新全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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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执保281号案件名称
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新全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新全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81号申请人: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友好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郭庆业,系该社党组书记兼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鸿,系该社员工。 被申请人:董新全,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地区。 申请人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新全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河县支行账号:×××的存款17,000元进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利益受损,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董新全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河县支行账号:×××的存款17,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小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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