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辉、郭春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12执恢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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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12执恢537号案件名称
郭春辉、郭春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春辉;郭春考;李萍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12执恢537号申请执行人郭春辉,男,199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郭春考,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关于申请人郭春辉与被执行人郭春考、李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鲁13民终3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335311.6元,一审、二审诉讼费共计8428元,保全费1460元,执行费49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春考、李萍短信链接送达和现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郭春考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依法冻结;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鲁QD××××福田牌车辆已依法查封,经多次查找至今未将该车辆扣押到案,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郭春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李萍名下的银行存款66225.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鲁QN××××雪佛兰牌车辆已依法查封,经多次查找至今未将该车辆扣押到案,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萍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在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郭春考、李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查找车辆。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及查找车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剩余269086.6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长城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陈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沙 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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