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代江磊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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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保2438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代江磊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代江磊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438号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你(单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财保53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代江磊名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你(单位)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提交本件) 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保全实施时间保全期限到期时间1代江磊查封、冻结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拜什吐格曼支行尾号2581账户存款34.00元2021/9/2612个月2021/9/252代江磊查封、冻结浦发银行阿克苏分行营业部尾号7872账户存款10.19元2021/9/2612个月2021/9/253代江磊查封、冻结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拜什吐格曼支行尾号3886账户存款3.45元2021/9/2612个月2021/9/25 注:以上银行账户以你的申请标的7720.92元予以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47.64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告知书 (2021)新2901执保2438号 代江磊: 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901财保5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你以下财产: 1、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拜什吐格曼支行尾号2581账户存款34.00元; 2、浦发银行阿克苏分行营业部尾号7872账户存款10.19元; 3、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拜什吐格曼支行尾号3886账户存款3.45元。 以上银行账户均以申请人的申请标的7720.92元额度予以冻结,特此告知。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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