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英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3执恢1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恢180号案件名称
唐建英恢复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唐建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3执恢180号卿协朝、唐建英:申请执行人卿协朝与被执行人唐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卿协朝依据已经生效的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湘1123民特8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唐建英按2020年5月15日经双牌县五里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偿还卿协朝借款本金20000元。其中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的(2020)湘1123执496号案件执行标的为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5000元,执行费50元;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1123执266号案件执行标的为15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元和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执行费125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建英于2021年3月2日主动将本案执行标的5050元存入本院在执行蒋卫香与唐建英民间借贷纠纷(2020)湘1123执414号执行案件已冻结的招商银行账户内,因该案已于2020年12月16日终结执行,不能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扣划,同时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湘11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卿协朝与被执行人唐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同属(2020)湘1123民特84号民事裁定的后续执行部分。经与蒋卫香、卿协朝、唐建英协调,均表示同意该案执行标的款5050元从(2021)湘1123执266号执行案件中进行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卿协朝,卿协朝表示(2020)湘1123执496号案件可按执行完毕结案处理(因金额未达到蒋卫香、卿协朝、唐建英协商的金额7000元,暂未划拨被执行人唐建英的存款5050元),2021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20)湘1123执496号结案通知书,案件按执行完毕结案。2021年3月24日,本院在执行(2021)湘1123执266号案件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唐建英的存款7000元,该执行到位标的款于2021年3月29日支付(2020)湘1123执49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卿协朝5000元、支付(2020)湘1123执41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蒋卫香2000元。本院在执行(2021)湘1123执266号案件中,于2021年8月29日划拨被执行唐建英银行存款175元,该执行到位标的款175元于2021年9月1日转收(2020)湘1123执496号、(2021)湘1123执266号案件的执行费。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卿协朝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建英保证在2021年9月30日前将执行标的款15000元付清申请执行人卿协朝,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本院于作出(2021)湘1123执266号之十七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2021年9月24日,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湘1123执恢180号,同日,申请执行人卿协朝与被执行人唐建英到本院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唐建英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偿还借款15000元到申请执行人卿协朝的微信账户,申请执行人卿协朝出具还款证明,并同意全案按执行完毕结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湘1123民特84号民事裁定书及双牌县五里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20年5月15日调解协议唐建英偿还卿协朝借款本金20000元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